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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创中国联合体简介 “科创中国”联合体章程 “科创中国”联合体架构 联系我们

       2021年4月30日,中国科协联合产学研政金服用等方面具有影响力、号召力和引领作用的头部单位,以机构为连接点,发起成立“科创中国”联合体。以“优势互补、信息共享,资源汇聚、合作共赢”为原则,通过活动联结、交易联结、资产联结、服务联结等方式,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跨界合作,探索多学科交叉、产学研结合、产业链互动的技术服务模式和融通机制,构建协同联动、合作互信的创新网络,营造创新创业创造生态。

    “科创中国”联合体由成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子联合体和秘书处组成。成员大会由联合体成员单位组成,首批发起单位88家;理事会采取席位制,由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;子联合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牵头,联合各有关单位,依据联合体宗旨,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,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技术交易各服务领域协作而设立。“科创中国”联合体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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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创中国联合体章程

(试行版)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联合体名称为:“科创中国”联合体(以下简称联合体),英文名称:Union of Innovation China,英文缩写:UIC

第二条 联合体是在中国科协积极倡导下,由有关企业、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、产业园区、投融资机构等政产学研金服用各领域各类创新主体,发起成立的开放性、非营利、非法人组织。

第三条 联合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以“平等互利、合作共赢、资源共享、风险共担为原则,推动跨界合作,营造创新生态,构建全链条技术服务与交易体系,探索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,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,服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 联合体接受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。

 

第二章 任务

第五条 联合体的主要任务:

(一)开展跨界合作。搭建平台,建立长效机制,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。

(二)推动信息共享。汇集科技产业信息,高效分发共享。

(三)畅通资政渠道。推动形成更加有利于创新、创业、创造的政策环境。

(四)组织权威发布。推介引领人物、先导技术、新锐企业、产学融通组织等,引导科技经济融合服务创新、模式创新。

(五)促成技术交易。组织开展科技评价认证,开展技术合作开发、知识产权转让、技术项目投融资等各类服务与交易。

(六)制定团体标准。组织研制技术转移转化相关的管理、服务、交易、金融等团体标准。

(七)培育专业队伍。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相关专业培训,培养技术经理人,发展壮大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。

(八)营造良好生态。宣传“科创中国”理念,选树典型人物、典型案例、典型模式,推广示范促进科技经济融合的创新实践。

 

第三章 组织及职责

第六条 联合体由成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子联合体、秘书处组成。成员大会为权力机构,理事会为执行机构,子联合体为分支机构,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。

第七条 成员大会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单位组成。主要职责为:

(一)审议联合体章程;

(二)决定联合体变更和终止;
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;

(四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八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,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。

第九条 理事会采取席位制。设理事长1位、常务副理事长1位,理事若干位。

(一)理事长由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邀请知名人士担任;

(二)常务副理事长由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委派;

(三)理事由子联合体代表、理事单位代表、秘书处单位代表担任。每个子联合体、每个理事单位、秘书处单位分别推举1名能够合法代表子联合体或其单位的人士,进入理事会。理事每届任期三年。

第十条 理事单位从联合体成员单位产生,由秘书处提名,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确定。

理事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
1.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、号召力和具备一定示范、引导作用的龙头企业;

2.对地区、行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;

3.技术创新性强、具有发展潜力和后劲的企业;

4.双一流建设高校;

5.在技术研发、服务与交易领域实力优厚的科研院所;

6.技术服务与交易能力突出的专业机构;

7.培育孵化科技企业能力突出的园区;

8.管理资金规模大,专业水平高的金融机构;

9.其他在科技经济融合领域有突出业绩的机构。

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:

(一)执行成员大会决议;

(二)组织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三)审议年度工作计划、重大项目方案及重大事项,统筹联合体运作;

(四)决定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;

(五)决定子联合体的成立和终止;

(六)任免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;

(七)领导秘书处工作,听取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;

(八)审议其他事项。

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,常务副理事长,获得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有权召集、主持理事会会议。理事可以向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。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其合法代表参会,提议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参会人员表决同意则成为理事会决议。

(二)经理事长授权,可召开理事会专题会议,审议联合体专项工作或活动。专题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理事召集、主持;参会理事由常务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理事提出,理事长审定。其决议须经参会人员全体表决同意方能生效,并通报全体理事。

(三)情况特殊时,可召开通讯会议。

第十三条 理事长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,授权理事会专题会议;

(二)监督理事会会议、理事会专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联合体签署相关重要文件;

(四)提名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,提交理事会会议决定;

(五)授权常务副理事长、理事代行其相关职责。

第十四条 子联合体由联合体成员单位牵头,联合各有关单位,依据联合体宗旨,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、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技术交易各服务领域设立。

第十五条 子联合体接受理事会的领导,在理事会授权领域内开展工作。子联合体下不再设立分支组织。

(一)成员单位向秘书处提交申请,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,提交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备案,即可设立或终止子联合体。

(二)子联合体变更名称、理事代表,以及以联合体名义开展活动等重大事项,须提前向秘书处提出申请,经理事会许可后方能生效。

(三)理事会有权终止子联合体。

第十六条 子联合体职责:

(一)执行理事会会议、理事会专题会议决议;

(二)围绕理事会授权领域自主开展工作;

(三)组织协调子联合体成员单位参与联合体有关工作。

第十七条 秘书处职责:

(一)执行理事会会议、理事会专题会议决议,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联合体各项工作;

(二)负责成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、理事会专题会议的筹备和组织;

(三)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
(四)受理加入、退出联合体,以及组建、终止子联合体的申请,对申请进行初审;

(五)负责对接联合体与政府、企业及其他机构的合作;

(六)负责联合体宣传、推广、调研、交流等工作;

(七)办理联合体成员单位、子联合体的意见建议;

(八)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第十八条 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。设立秘书长1位、常务副秘书长1位和副秘书长若干位,每届任期三年。秘书长职责:
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;

(二)协调子联合体、联合体成员单位开展工作;

(三)决定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;

(四)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四章 成员

第十九条 联合体由单位成员组成。申请加入联合体需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依法注册的社团组织、企事业单位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政府相关机构等独立法人,自愿加入联合体;

(二)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良好的社会形象,遵守法律法规,不违背公序良俗;

(三)承认并遵守联合体章程,履行成员义务,支持联合体工作。

第二十条 加入、退出联合体:

(一)向秘书处提交申请,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,提交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,即成为联合体成员单位。

(二)成员退出联合体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秘书处,并履行相关手续,妥善处理善后事宜。

(三)成员有违法违纪或有违公序良俗行为、有违反联合体章程或有关规定行为、有不履行成员义务行为、有对联合体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行为的,经理事会决议,予以除名,并向社会公告。

第二十一条 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成员大会,行使表决权;

(二)理事单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三)经理事会批准,可以联合体名义举办活动;

(四)获得联合体的各类资源和服务;

(五)牵头组建子联合体;

(六)优先享有联合体活动承办权、赞助权;

(七)对联合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支持响应联合体各项工作,积极推动联合体发展;

(二)指定专人与秘书处联系,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工作;

(三)维护联合体合法权益和声誉,保守联合体内部秘密;

(四)宣传联合体工作,为联合体发展献计献策;

(五)积极开展促进科技经济融合的相关活动。

 

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

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的经费和资产由中国科协委托独立法人管理,不在成员中分配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二十四条 经费和资产的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,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,接受审计和监督。且必须符合联合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 

第六章 终止

第二十五条 联合体终止前,应完成清算,妥善处理善后事宜;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相关法规处理。

 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430日经联合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于2021518日报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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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“科创中国”子联合体由“科创中国”联合体成员单位发起,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,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技术交易各服务领域协作而设立,分为产业子联合体、专业子联合体和区域子联合体三类:

       (一)产业子联合体服务科创全链条,由相关企业、科研机构、高校、学会、投融资机构等联合体成员发起组成。
       (二)专业子联合体聚焦创新领域的具体环节,致力于提供专业化服务,创新产学研企的技术合作与成果转化方式,由同一行业领域的联合体成员发起组成。
       (三)区域子联合体支持和推动跨行政区划的产业合作,由地方政府、园区、行业龙头企业等联合体成员发起组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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